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关于正确宣传国家试点平台功能作用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01日 点击:


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关于正确宣传

国家试点平台功能作用的公告

公告总字第0025号

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交易运营(郑州)试点平台(简称国家试点平台),在主办机关、监管部门、热心企业和个人的共同关心和支持下,现已初见成效。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交易所)作为国家试点平台的建设和运营单位,感谢大家对试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希望大家正确宣传国家试点平台的功能作用。为了防止因宣传不当而产生误解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特公告如下:

一、正确界定国家试点平台的功能作用

国家试点平台的功能作用,应当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国知发运函字〔2018〕264号批复予以界定:即“采取网上挂牌、协议转让等方式,开展专利商标申请权、使用权、所有权交易,积极推行专利产品许可交易新模式,开展与知识产权交易联动的质押融资新服务;要建立健全相关业务规则和风险防控体系,探索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有效模式,完善技术平台支撑和服务体系保障,积极打造知识产权创新和服务资源集散地。”

二、不能把知识产权交易理解为知识产权证券化

目前,有的企业和个人还没有弄清楚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含义,误以为国家试点平台开展的知识产权交易就是知识产权证券化。其实不是那么回事。简单说,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和形式,把高价值知识产权转化为证券,然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和融资;而国家试点平台的知识产权交易,则是采取网上挂牌、协议转让等方式,开展专利商标相关权益和专利产品交易,并提供与交易联动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新服务。二者从形式到内容都不一样,故不能把知识产权交易理解为知识产权证券化,请大家在宣传时注意把握分寸。

三、专利产品交易与企业股权交易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就是说,专利产品交易是经权利人许可后在国家试点平台买卖该产品的行为,不涉及生产经营该产品的企业股权。因此,单位和个人通过国家试点平台购买专利产品,与企业股权交易无关。

四、宣传国家试点平台应当统一口径

关于国家试点平台的宣传口径,首先应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机关有关文件的规定为准;其次宣传国家试点平台功能作用的口径,以交易所官网和微信公众号以及主流媒体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可采用多种形式宣传国家试点平台的功能作用,但须正确把握宣传口径。否则,违规宣传的责任自负。

五、未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代表交易所

交易所与合作单位之间,是双方法人相互配合与支持的合约关系;而不是隶属关系或者互相代表的关系。因此,合作单位应当根据与交易所签订的合作协议,并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与国家试点平台相关的业务和宣传工作。在未经交易所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交易所行事。否则,后果自负。

六、交易所欢迎大家咨询知识产权交易运营有关问题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直接向交易所咨询关于知识产权交易运营的有关问题。为方便公众咨询,交易所开通了服务热线:400-6035-369,随时受理各方咨询。

 

                   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