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年10月16日 点击: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权益类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
(试 行) 的 通 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 (市) 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权益类交易场所监督管理 办 法 (试 行)》 已 经 省 政 府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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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南 省 权 益 类 交 易 场 所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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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 加 强 我 省 权 益 类 交 易 场 所 (以 下 简 称 交 易 场 所 )
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防范金融 风 险, 促 进 交 易 场 所 健 康 发
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 易 场 所 切 实 防 范 金 融 风 险
的决定》(国 发 〔011〕38 号)、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清 理 整 顿 各
类交易场所的 实 施 意 见 》 (国 办 发 〔012〕37 号 ) 和 相 关 法 律、
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由省
政府批准的,从事产权、 股权、 债权、 矿业权、 林权、 水权、 排
污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金 融 资 产 权 益 等 权 益 交 易 的
交易场所,包括外省交易场所在我省 设 立 的 分 支 机 构, 但 不 包 括
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 易 场 所, 也 不 包 括 由 国 务 院
或国务 院 金 融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从 事 金 融 产 品 交 易 的 交 易
场所。
第三条 省政 府 金 融 办 作 为 全 省 交 易 场 所 的 统 筹 管 理 部 门,
主要职责包括:
(一) 会同 相 关 部 门 研 究 制 定 全 省 交 易 场 所 发 展 规 划、 监 督
管理等政策,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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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做好交易场所设立和变更等事项的审查、备案工作。
(三) 督促 各 省 级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以 下 简 称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
做好全省交易场所日常监管、统计监测工作。
(四) 督促相关部门做好相关交易场所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五) 会同 工 商、 审 计、 税 务 等 职 能 部 门 对 交 易 场 所 进 行 现
场和非现场检查。
(六) 省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各行业管理部门依照职责指导本行业交易场所贯彻
落实国家行业管理政策规定,并积极配 合 省 政 府 金 融 办 做 好 本 行
业交易场所日常监管工作。
交易场所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 (市) 政 府 (以 下 简 称 所 在
地政府) 负责辖区内交易场所的设立 申 请、 风 险 防 范 和 处 置 等 工
作。省属企事业单位发起设立的交易 场 所 的 设 立 申 请、 风 险 防 范
和处置等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农村产权、文化产权、国有产权、碳排放权 等 领 域 交 易 场 所
监督管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 新设交易场所应当遵 循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审
慎审批” 的原则。
第六条 新设交易场所名称中含 “交 易 所” 字 样 的, 须 经 省
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手 续 完 备 后 方 可 从 事 权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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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省政府批准前应当取得清理整顿 各 类 交 易 场 所 部 际 联 席 会
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新设交易场所名称中不含 “交易 所” 字 样 的, 须 经 工 商 部 门
登记注册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从事权益交易。
第七条 新设交易场所名称中含 “交 易 所” 字 样 的, 应 当 按
照以下程序办理,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 办理程序。
1. 交易 场 所 主 发 起 人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政 府 提 出 申 请; 省 有 关
单位发起设立交易场所的,交易场所主 发 起 人 应 当 向 其 主 管 部 门
提出申请。
2. 所在 地 政 府 或 主 管 部 门 初 审 同 意 后, 出 具 初 审 意 见 和 风
险处置承诺函报省政府,省政府批转省 政 府 金 融 办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审查并提出意见。
3. 省政府 根 据 省 政 府 金 融 办 审 查 意 见 出 具 同 意 设 立 交 易 场
所的批复文件。
4. 交易场 所 主 发 起 人 凭 省 政 府 批 复 文 件 到 工 商 部 门 登 记 注
册,并到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二) 初审须提交的材料。
1. 设立申请 书。 包 括 拟 设 立 交 易 场 所 名 称、 住 所、 注 册 资
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具有符合 规 定 的 与 业 务 经 营 相 适 应
的经营场所、服务设施。
2. 设立交易场所的 可 行 性 报 告。 包 括 设 立 交 易 场 所 的 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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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可行性和必要性、交易品种设 计 分 析、 同 业 状 况 及 市 场 前
景分析、风险防控能力分析、未来业 务 发 展 规 划、 社 会 经 济 效 益
分析及交易信息系统安全稳定性分析等。
3. 交易场所章程草案。
4. 交易品种和交易规则。交易模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5. 股东 基 本 情 况。 包 括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 件、 近 三 年 信 用 情 况 和 经 具
备证券期货从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的 近 三 年 财 务 报 告 等;
自然人股东须提供个人简历、身份 证 复 印 件、 资 金 来 源 证 明、 个
人信用报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及公 安 机 关 出 具 的 无 犯 罪 记 录
证明。
6. 拟 任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有 关 情 况。 包 括 简 历、
近三 年 内 无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证 明、 公 安 机 关 出 具 的 无 犯 罪 记 录
证明。
7. 交易 场 所 的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合 格 投 资 人 制 度、 交 易 资 金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会员管理 制 度、 应 急 处 置 制 度 及 风 险
防控制度等。
8. 工商部门出具的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八条 新设交易场所名称中不 含 “交 易 所” 字 样 的, 应 当
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 办理程序。
1. 交易场 所 主 发 起 人 在 工 商 部 门 进 行 登 记 注 册 领 取 营 业 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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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并签署书面承诺,承诺获得省政府 审 批 前 不 擅 自 从 事 相 关 交
易活动。
2. 交易 场 所 主 发 起 人 向 所 在 地 政 府 提 出 申 请; 省 有 关 单 位
发起设立交易场所的,应当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 所在 地 政 府 或 主 管 部 门 初 审 同 意 后, 出 具 初 审 意 见 和 风
险处置承诺函报省政府,省政府批转省 政 府 金 融 办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审查并提出意见。
4. 省政府根据省政府金融办审查意见出具批复文件。
5.交易场所 主 发 起 人 凭 省 政 府 批 复 文 件 到 工 商 部 门 和 行 业
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二) 须提交的材料。
1. 开展权益 交 易 申 请 书。 包 括 交 易 场 所 名 称、 住 所、 注 册
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具有符 合 规 定 的 与 业 务 经 营 相 适
应的经营场所、服务设施。
2. 设立交易场所的 可 行 性 报 告。 包 括 设 立 交 易 场 所 的 目 的、
依据、可行性和必要性、交易品种设 计 分 析、 同 业 状 况 及 市 场 前
景分析、风险防控能力分析、未来业 务 发 展 规 划、 社 会 经 济 效 益
分析及交易信息系统安全稳定性分析等。
3. 交易场所章程。
4. 交易品种和交易规则。交易模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5. 股东 基 本 情 况。 包 括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 件、 近 三 年 信 用 情 况 和 经 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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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证券期货从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的 近 三 年 财 务 报 告 等;
自然人股东须提供个人简历、身份 证 复 印 件、 资 金 来 源 证 明、 个
人信用报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及公 安 机 关 出 具 的 无 犯 罪 记 录
证明。
6. 交易场所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有 关 情 况。 包 括
简历、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 公 安 机 关 出 具 的 无 犯 罪 记
录证明。
7. 交易 场 所 的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合 格 投 资 人 制 度、 交 易 资 金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会员管理 制 度、 应 急 处 置 制 度 及 风 险
防控制度等。
8. 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
9. 出具跟工商部门签署的书面承诺的复印件。
第九条 交易场所发生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 需经所在地政
府或主管部门初审并送相关行业管理部 门 审 核 同 意 后 报 省 政 府 审
批;在事项发 生 之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报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所 在 地
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省政府金融办:
(一) 调整经营范围。
(二) 变更交易规则、新增或变更交易品种。
(三) 设立分支机构。
(四) 分立或者合并。
第十条 交易场所发生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 需在事项发生
之日起15个工 作 日 内 报 所 在 地 政 府 或 主 管 部 门 以 及 相 关 行 业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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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部门备案,同时抄报省政府金融办:
(一) 变更注册资本。
(二) 变更名称、住所、组织形式。
(三) 变更股权结构。
(四) 变更法定 代 表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分 支
机构负责人。
(五) 本省交易场所撤销异地分支机构。
(六) 异地交易场所撤销本省分支机构。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注销。
(九) 变更保证金第三方存管银行。
第十一条 交易场所因解散而终止的, 应当至少提前 3 个月
将相关安排告知投资人及相关方,按 照 法 定 程 序 进 行 清 算, 并 及
时报行业管理部门,同时抄报省政 府 金 融 办。 清 算 结 束 后, 应 当
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交易场所因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而 被 关 闭 的, 应 当 在 接 到 通 知
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资人, 并 制 定 了 结 业 务、 化 解 风 险、
维护稳定的预案,报行业管理部门备 案 后 执 行, 同 时 抄 报 省 政 府
金融办。
交易场所因破产而终止的,应当依 法 实 施 破 产 清 算 并 发 布 破
产公告,及时报行业管理部门,并抄报省政府金融办。
第十二条 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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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确有必要设立的,须按以下要求进行设立:
(一) 本省 交 易 场 所 在 省 内、 省 外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按 照 新 设
交易场所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二) 省外 交 易 场 所 在 我 省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的, 应 当 持 所 在 地
省级政府批准文件,按照新设交易场所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三) 交易 场 所 会 员、 代 理 商、 授 权 服 务 机 构 等 比 照 分 支 机
构监管。
第三章 业务规定
第十三条 交 易 场 所 应 当 在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日常业务工作。
第十四条 交易场所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
和政策的相关规定:
(一) 不得 将 任 何 权 益 拆 分 为 均 等 份 额 公 开 发 行。 任 何 交 易
场所利用 其 服 务 与 设 施, 将 权 益 拆 分 为 均 等 份 额 后 发 售 给 投 资
人,即属于 “均 等 份 额 公 开 发 行 ”。 股 份 公 司 股 份 公 开 发 行 适 用
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
(二) 不 得 采 取 集 中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集
中交易方式 ” 包 括 集 合 竞 价、 连 续 竞 价、 电 子 撮 合、 匿 名 交 易、
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
(三) 不得 将 权 益 按 照 标 准 化 交 易 单 位 持 续 挂 牌 交 易。 本 办
法所称的 “标准化交易单位” 是指将股 权 以 外 的 其 他 权 益 设 定 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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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交易单位,并以最小交易单位或其 整 数 倍 进 行 交 易。 本 办 法 所
称的 “持续挂牌交易” 是指在买入后五 个 交 易 日 内 挂 牌 卖 出 同 一
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五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
(四) 权益 持 有 人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200 人。 任 何 权 益 在 其 存 续
期间,无 论 在 发 行 还 是 转 让 环 节, 其 实 际 持 有 人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200人, 以 信 托、 委 托 代 理 等 方 式 代 持 的, 按 实 际 持 有 人 数 计
算。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 不得 以 集 中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标 准 化 合 约 交 易。 本 办 法 所
称的 “标准化合约” 是指除价格、数 量 等 条 款 外, 其 他 条 款 相 对
固定的合约。
(六) 未经 国 务 院 相 关 金 融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任 何 交 易 场 所 不
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 保险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
等金融机构不得为违反上述规定的 交 易 场 所 提 供 承 销、 开 户、 托
管、资产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
第十五条 严禁交易场所有下列侵害投资人利益的行为:
(一) 采取任何 方 式 挪 用、 拆 借、 截 留、 侵 吞 投 资 人 交 易 资
金或资产。
(二) 参与本市场交易。
(三) 影响、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或 对 投 资 人 影 响、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未采取风险处置措施。
(四) 泄漏内幕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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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对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关 联 人 的 交 易 降 低 风 险 管 理
要求或提供特殊便利。
(六) 虚设账户。
(七) 虚拟资金交易。
(八) 利用投 资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从 事 任 何 与 交 易 无 关 或 有 损 投
资人利益的活动。
(九) 使用投资人交易资金或资产设立抵押、质押。
(十) 侵害投资人利益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交易场所应当制定合格投资人管理制度。 交易场
所应当对投资人做好风险提示工作,确 保 投 资 人 有 相 应 的 风 险 识
别能力。
第十七条 交易场所应当妥善管理客户资金, 选择所在地政
府或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银行进行第 三 方 存 管, 与 存 管 银 行 签 订
账户监管协议,并报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交易场所应当建立严格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
证披露的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相
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交易场所应当对会员、 代理商、 经纪商等制定具
体的管理规则。交易场所应当定期 对 会 员、 代 理 商、 经 纪 商 等 遵
守交易场所管理规则的情况进行检查。
交易场所会 员 单 位、 代 理 机 构 及 各 类 中 介 机 构 不 得 对 交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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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交易产品上市或交易标的物交 割 设 置 不 合 理 的 条 件、 进 行
虚假宣传、诱骗投资者参与交易、代客交易或代客理财。
第二十条 交易场所应当建立严格的风险防控制度和完善的
应急处置制度,对发生的重大风险, 尤 其 是 涉 众 风 险, 要 快 速 反
应、迅速处置,同时按照应急管理 的 相 关 要 求 及 时、 准 确、 全 面
地向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第二十一 条 交 易 场 所 应 当 保 证 交 易 系 统 运 行 的 安 全、 合
规、稳 定 和 高 效, 保 证 投 资 人 资 料、 交 易 及 相 关 数 据 真 实、 准
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交易场所应当妥善保存各种交易记录、 结算数
据、交收资料等原始凭证,保管期限不少于二十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行业管理部门建立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相结
合的日常监管制度,配合省政府金融办 做 好 相 关 交 易 场 所 的 日 常
监管工作。
(一) 省科技厅负责科技资源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
(二)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
(三) 省国土 资 源 厅 负 责 开 展 矿 业 权 转 让 业 务 的 交 易 场 所 的
日常监管。
(四) 省环保厅负责排污权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
(五) 省水利厅负责水权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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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省文化厅负责文化艺术品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
(七) 省林业厅负责林权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
(八) 省政府金 融 办 负 责 产 权、 股 权、 债 权、 金 融 资 产 交 易
场所的日常监管。
(九) 其他交 易 场 所 的 行 业 管 理 职 责 依 据 国 家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或由省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 条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可 以 采 取 查 阅、 复 制 文 件 和 资
料、查看实物、谈话及询问等方式对 交 易 场 所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交
易场所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交易场所的统计监测工
作。交易场所应 当 定 期 向 相 关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报 送 月 度 交 易 数 据、
季度工作 报 告 和 经 审 计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同 时 抄 送 省 政 府 金 融
办、所在地政府或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和 完 善 社 会 监 督 机 制,
充分利 用 社 会 监 督 力 量, 加 强 对 交 易 场 所 经 营 行 为 的 约 束、 监
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第二十七条 行业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建立交易场所协调监
管和信息共享机制,对交易场所予以持续关注,加强协调沟通。
(一) 工商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办 理 交 易 场 所 的 登 记 注 册, 在 办 理
登记注册后,运用信息化手段,将新设 交 易 场 所 登 记 注 册 信 息 及
时告知同 级 相 关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相 关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查
询,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对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不 明 确 的,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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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或报省政府协调确定相关部门。
(二) 公 安、 审 计、 税 务、 通 信 管 理 等 部 门 应 当 积 极 配 合,
加强与省政府金融办、行业管理部门的协调沟通。
(三) 人民银行、证监、银监、保监等部门 督 促 各 金 融 机 构,
切实发挥对交易场所资金存管托管、 支 付 结 算 的 监 督 作 用; 规 范
与交易场所的业务合作,严禁为非法 交 易 场 所 提 供 系 统 接 入、 开
户及结算服务;配合做好交易场所监管的检查取证等工作。
第五章 风险防范和处置
第二十八条 交 易 场 所 风 险 防 范 和 处 置 工 作 坚 持 “谁 申 报、
谁负责”、行业管理部门分工协作的原则。
“谁申报、谁负责”,是指所在地政 府 和 主 管 部 门 是 规 范 市 场
秩序、防范和处置风险的责任主体,应 当 及 时 掌 握 相 关 交 易 场 所
情况,制定、完善相关交易场所风险处 置 预 案 和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投资人举报 受 理 登 记、 调 查 核 实、 处 置 善
后等工作,切实做到事前防范、事 中 处 置、 事 后 完 善, 保 护 投 资
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行业管理部门分工协作,是指行业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认 真 履 行 本
行业交易场所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职 责, 积 极 发 挥 作 用, 建 立 健
全日常监管、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等 工 作 机 制, 协 同 做 好 投 资 人
举报受理登记、调查核实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所在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发现交易场所在经营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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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办法的行 为, 应 当 及 时 报 行 业 管 理 部
门并积极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做好相关 查 处 工 作,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可
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 提示 风 险、 对 交 易 场 所 高 管 人 员 进 行 诫 勉 谈 话、 责 令
限期整改。
(二)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逾 期 未 改 的, 对 名 称 中 含 “交 易 所 ” 字
样的交易场所,行业管理部门报省政 府 批 准 后, 依 法 取 消 违 规 交
易品种、责令停业整顿;对名称中不含 “交 易 所” 字 样 的 交 易 场
所,行业管理部门会同金融、证监、工 商 等 部 门 对 其 进 行 查 处 并
依法取消违规交易品种、责令停业整顿。
(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情 节 严 重 的, 对 名 称 中 含 “交 易 所 ” 字
样的交易场所,行业管理部门报省政 府 批 准 后, 依 法 依 规 予 以 关
闭或取缔;对名称中不含 “交易所” 字 样 的 交 易 场 所, 行 业 管 理
部门会同金 融、 证 监、 工 商 等 部 门 对 其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予 以 认 定,
工商部门根据认定意见,依法吊销其 营 业 执 照。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应
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 任, 涉 嫌 犯 罪 的, 依 法 移 送 司
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省政府金融办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对交易场所的
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一)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交易场所的有关犯罪活动。
(二) 工商部 门 负 责 会 同 相 关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查 处 未 经 批 准 擅
自设立交易场所或从事交易场所相关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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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审计 部 门 负 责 查 处 交 易 场 所 有 章 不 循、 违 反 财 务 制 度
等行为。
(四) 税务部门负责查处交易场所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五) 通信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对 已 查 处 的 违 法 违 规 交 易 场 所 的 互
联网站进行处置。
(六) 涉及人 行、 证 监、 银 监、 保 监 等 部 门 职 责 的, 按 照 有
关规定移交或商请其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各行业管理
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业交易场所监管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前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场
所, 在 本 办 法 印 发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到 相 关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备案。
主办:省政府金融办 督办:省政府办公厅二处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军区,驻豫部队,部属有关单位。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院。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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