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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河南省股权交易市场体系,规范企业股权交易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和《河南省股权转让试点方案》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交易会员(以下简称会员),是经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批准,在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从事专营或兼营股权交易代理,自营或者保荐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和机构。
第三条 会员分为经纪会员和综合会员。会员需要申请交易席位。申请席位的会员统称席位会员。
第四条  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除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依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会员的业务与职责

第五条 经纪会员的业务与职责:
(一)经纪会员的业务:
股权经纪业务是经纪会员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其买卖股权的行为,有如下特点:
1.经纪业务是一种二级市场的受托业务,是投资者进入集中交易市场买卖股权的必经渠道;
2.经纪会员与客户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经纪会员必须遵从客户的指令进行股权买卖;
3.经纪业务的收入来源于交易佣金,经纪会员所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
(二)经纪会员从事股权交易经纪业务的条件:
1.具有熟悉股权业务的专业人员;
2.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3.有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与内部控制制度。
4.有专属的交易席位。
(三)经纪会员应遵守的规定:
1.不得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代其买卖股权,不得进行信用方式的委托买卖,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投资者买卖股权收益或者赔偿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2.不得为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也不得将投资者的股权借与他人或用作担保;
3.对投资者的股权信息有保守秘密的义务,除主管部门检查和有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外,不得对外泄露;
第六条  综合会员的业务和职责:
(一) 综合会员的业务:
  综合会员的业务除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其买卖股权外,还有其股权的自营业务、保荐业务和承担市场交易的职能(即有买方时交易商要充当卖方的角色,有卖方时交易商要充当买方的角色,当市场出现剧烈波动时,交易商还要承担稳定市场的职能。)
(二)综合会员从事股权交易经纪业务的条件:
1.具有熟悉股权业务的专业人员;
2.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3.有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与内部控制制度。
4.有专属的交易席位。
 (三)综合会员应遵守的规定:
1.不得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代其买卖股权,不得进行信用方式的委托买卖,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投资者买卖股权收益或者赔偿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2.不得为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也不得将投资者的股权借与他人或用作担保;
3.对投资者的股权信息有保守秘密的义务,除主管部门检查和有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外,不得对外泄露;
4.同时经营自营与代理业务的会员,应将两类业务的资金、账户和业务人员分开管理,不得混合操作和挪用客户保证金从事自营业务或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章  会员资格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愿意遵守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企事业单位和机构,均可以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经纪会员条件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二年以上;
2.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3.具有熟悉股权业务的专业人员3名以上;
4.有开展经纪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
5.会员在三年内无违反法律法规及其它重大不良的记录。。
( 二 ) 综合会员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三年以上;
2.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3.具有熟悉股权业务的专业人员5人以上;
4.具有严格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5.有开展交易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
6.会员在三年内无违反法律法规及其它重大不良的记录。
第九条 申请成为会员,须向交易所报送申请表及下列文件:
(一)会员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内部组织结构、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六)近两年年度财务报表(经审计);
(七)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它必需文件;
第十条  交易所对申请文件审查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接纳为会员的决定。
    第十一条  交易所在作出决定的十天内向被批准的会员颁发《河南技术产权交易所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对获准接纳为交易所会员的,交易所以书面形式通知并与其签订《股权交易会员协议书》。
第十三条  交易机构对会员实行席位管理,每个会员一般占有一个席位。若会员需要一个以上的席位,须另行申请。
第十四条  会员在正式进入市场开展股权买卖业务3日前,须按规定向交易机构缴足会员席位费15万元、系统使用年费2万元,并按席位开设清算资金账户。
第十五条  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时,可调整会员席位费、系统使用年费缴纳标准。
第十六条  会员席位不得退出,但可转让。席位转让须经交易所书面同意

        第四章  报告、检查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应在交易所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股权交易活动,不得擅自超越权限。
第十八条  会员应当指定两名熟悉国家有关证券法律法规担任本所会员联络人,负责处理会员会籍、席位等有关事宜;根据本所要求提交报告文件、接收本所下发的文件;向本所反映会员业务活动中的问题,履行本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会员应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开展业务,与股权交易有关的资料、合同、单据、账册应立档保存,交易所根据监管的需要,可派员进行检查,调阅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会员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本所报告上月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会员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会员资产负债情况、收支情况以及自营、代理业务情况报告本所,并填报下列报表:
    (一)《会员资产及负债情况统计表》
  (二)《会员业务收支及利润计算表》
  (三)《会员自营业务量统计表》
  (四)《会员代理股权交易业务统计表》
  (五)《营业网点经营情况统计表》
  上述报表除以书面形式报送外,还应当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
第二十二条  从事自营业务的会员,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过后20日内向本所报告截止该日的股权自营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所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对会员进行年度检查。会员应向本所提交以下年度检查材料:
    (一)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业务运作、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及机构变更等情况;
    (二)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字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三)财务情况说明,包括债权债务情况、对外投资参股情况、对外提供借款担保情况等;
    (四)经有权部门年审或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股权业务法人许可证》及其它资格证书;
    (五)本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四条  会员遇有下列情况,应当在两日内向本所报告:
  (一)受到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处罚;
  (二)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严重亏损;
  (三)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四)本所认为应该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五条  会员遇有下列情况,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
    (一)章程变更;
  (二)注册资本变更;
  (三)住所及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变更;
    (四)股东发生重大变化;
  (五)本所认为应该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所每月实地抽查5家以上会员,检查会员执行本所规定的情况。抽查事前可以不通知会员。
第二十七条 本所可以要求会员提供会员及其客户的有关业务报表、帐册、交易记录及其他文件、资料,会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或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八条 会员欲退出交易市场,应在30日前提出报告,详细说明退出理由,经交易所批准,并清算完有关帐目后,退出交易市场。会员退出交易市场,其会员费、席位费不予退还,但席位可以转让。

        第五章 会员大会

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设立会员大会。
第三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由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经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会员大会的特别会议。
第三十一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河南股权交易市场年度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二)制定、修改会员管理办法;
    (三)其他必须由会员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召开会员大会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会员,通知书应载明会议事项。
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每一会员一票的制度,其决议经出席会议过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方为有效。

        第六章  仲裁  处罚

第三十四条 会员之间、会员和非会员之间发生交易纠纷时,可通过协调解决,协调无效,由本交易所依相关规则执行仲裁评判,对仲裁不服的,也可提请司法机关诉讼解决。
第三十五条 违反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或规章制度的,交易所有权对会员进行处罚,处罚方式如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罚款;
    (四)暂停会员资格;
    (五)取消会员资格;
    (六)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除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可由交易所负责修订补充。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0六年六月二十日


                       二00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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